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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

政府採購法大修——刪除「3家投標」門檻,是效率提升還是弊端溫床?

事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14 年 11 月預告大幅修正《政府採購法》,其中最受矚目的變革為刪除公開招標須有 3 家廠商投標之限制,改為 1 家即可開標,並增訂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公告年度採購計畫,以利業者提前準備、縮短標期。惟此修正引發各界疑慮,質疑恐圖利特定廠商或使不肖採購人員更易操作。工程會主委陳金德於 115 年 4 月 13 日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時坦言,外界指責過大,決定暫緩推動,預計今年底前凝聚共識後重新預告。

結論

  • 修法目的:提升採購效率、保障廠商權益、完善停權制度、強化公平競爭。
  • 正面措施:擴大停權範圍,針對同一代表人另設公司規避停權之漏洞予以管制;同一廠商多項違規停權期間分別累計,不得重疊,最長 5 年。
  • 爭議焦點:3 家改 1 家恐降低競爭性,增加綁標、圍標風險。
  • 最終結果:修法暫緩,工程會決定重新凝聚各界意見,預計 115 年底前重新預告。

實務建議

  1. 關注修法動態:投標廠商應持續追蹤採購法修正進度,及早因應新制對投標策略之影響,尤其停權制度擴大後,公司治理與合規更顯重要。
  2. 強化內控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時,即便未來放寬投標家數限制,仍應落實內部稽核與利益迴避機制,避免遭外界質疑採購正當性。
  3. 留意停權新規:廠商若有代表人相同、另設公司投標之情形,未來修法通過後將一併受停權管制,建議提前檢視公司登記及關係人架構。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開標之投標廠商家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