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新公司仍可合法參與政府採購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見解,即便兩家公司負責人相同,仍各具獨立法人人格。再者,就算是無法人格的獨資商號被停權,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更名後或變更負責人後之商號,也非負責人。由此可知,法律尊重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分,故在形式上,新公司仍可合法參與政府採購。
實務上:「法人換皮」常引發爭議
儘管如此,此種「法人換皮」的方式在實務上常引發爭議,特別是當兩家公司實際共用人力、資源、經營模式時,易讓人懷疑為逃避停權處分。雖然現行法難以單憑負責人相同或公司資訊雷同即認定違法,但機關仍可在實質查核下,若發現有借牌、違法分包等行為,則仍可進一步追究新公司之責。
結論
總結而言,在現行法制下,被停權公司負責人如另設新公司,形式上仍可繼續參與政府標案,但是否構成實質規避停權,須視個案情況具體判斷。
參考:
104 年 05 月 22 日 工程企字第 10400140350 號函
104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企字第 1040038516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