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乙式計價,係指業主對於詳細表內之一式計價項目,業主將按工程契約價目單詳細表內所列之金額給付,而不論該項工作項目實際之數量為何。常見於品管費、包商管理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等,並無工程施作之細項,其數量及單位皆係按一式計算,且佔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由於停工期間既未施工,該等費用是否無庸審酌其實際支出情形而得逕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計算,非無疑義。
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曾認為品管費、包商管理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等皆係以施工工期內完工為基礎,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給付,作為包商管理或維護施工品質之費用,該等費用之計算方式自應以工程施工為前提,而停工期間既未施工,該等費用即不得請求補償,不得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計算。
工程會表示
惟工程會表示:「一式計價且占工程費一定比例之契約項目,通常未考慮停工之影響,又施工期間尚有可能放假,亦難謂以『工程施工』為前提」,再者:
- 由於品管費、包商管理利潤可歸為「時間關聯成本」
- 工程保險之保險期間,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
- 承包商若因展延工期、停工、不計工期期間所得之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依營業稅法第 14 條徵收營業稅
結論
因此,乙式計價之項目於停工期間仍有支出之必要,故應認為乙式計價之工程款,於停工期間,承包商仍得請求。
參考: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9 年度建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