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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

業主提供之地質鑽探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時,承商可以請求展延工期及請求補償項目?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三)條(7) 可資參照。

士林地院判決要旨

本件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採信營建院鑑定報告,認定港池內確實存在大量大於 30 公分的卵礫石,與鑽探報告落差甚大,屬重大地質差異,延宕並非可歸責於榮工,惟台電卻未依契約辦理展延,逕行解約,違反契約誠信原則。

承商可請求之求償項目

另外,法院實務上所承認,承商因展延工期所得請求之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等求償項目,概有:

  1. 因工期展延所增加之機具設備費用、直接人員費用、設備折舊、機具動員運輸費
  2. 工地管理費、利潤
  3. 因工期展延所增加原物料波動所增加材料費用
  4. 總公司管理費
  5. 工期延展所需增加之各項保證手續費

本件經法官逐項審查後,認定榮工得請求的必要費用為 4 億 5,427 萬 5,506 元,再加計勞安、環保、品管及稅雜費與營業稅,最終確定金額為 5 億 3,015 萬 691 元

實務建議

作為承商,若施工進度受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因素影響,可根據契約主張展延工期;另外,承商在工期展延時,有權請求業主補償因不可歸責於承商事由所產生的額外成本。

對於「一式計價」項目,若展延工期改變原契約條件,承包商可主張調整費用,避免不公平結果,多數法院支持此觀點,但調整金額需承商提供支出證明,或以「比例法」計算增加費用,確保承商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