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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

「限期完工」是否絕對不得展延工期?

有關工期之計算方式,依國內工程界之慣例,有「工作天」、「日曆天」及「限期完工」等三種:

一、工作天

指計算工期時,僅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計入工期,若因不可歸責於承包商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實際工作之天數,則不計入工期之內。實務上就下列日數,得不計工期:

  • 因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事由:情形包括因用地取得、拆遷管線、交通管制、業主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或因工程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以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者。
  • 因氣候因素已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關於雨量是否必定影響施工,建築界計算之慣例以每小時累積雨量達零點五公厘以上時,即認對於戶外施工有所妨礙而不計入工作天數。
  • 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

二、日曆天

所謂日曆天,係指工程自規定之開工日起,工期即按曆法計算,以連續計算日曆天數為準。原則上並不扣除因氣候因素而無法施工及星期例假日,惟為免爭議,是否扣除宜在契約中加以約定。

三、限期完工

此種規定方式係直接將特定年月日記載為契約之履約期限,限定承包商必須於該特定日期完工。但即使在限期完工之情形,亦非工期絕對不得展延:

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攬人因素,承包商仍得依民法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主張展延工期。

惟限期完工於承包商而言,本應事先為風險評估,而應解讀為與一般工作天之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因此,除非承包商於評估風險與成本已逾越合理預測之風險範圍外,否則仍不得主張展延工期

參考: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93 號民事判決參照。